【雙午茶】註冊成功
即日起、此商標已受保護、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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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
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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